首页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依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全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和各地实际情况确定支持重点。 第三章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