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依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确定的支持重点,确定具体项目并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应明确项目总体目标和建设任务、年度目标和建设任务,以及项目总投入和年度资金投入。目标任务应当可量化、可考核,资金投入应包括自筹资金和财政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