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七条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