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2011年) 第四章 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201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确认及中止、终止 第二十四条 招标成交的,矿业权交易机构应通知中标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拍卖、挂牌成交的,应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第二十五条 成交确认书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第二十六条 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在招标、拍卖、挂牌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未中标、竞得的投标人、竞买人办理交易保证金退还手续。退还的交易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二十七条 出让人或转让人与受让人应根据成交确认书签订矿业权出让(转让)合同。矿业权出让(转让)合同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第二十八条 矿业权交易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业权交易行为中止;矿业权交易行为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及时恢复矿业权交易。 第二十九条 矿业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业权交易行为终止。 第三十条 交易主体需要中止、终止或恢复矿业权交易的,应向矿业权交易机构出具书面意见。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