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2011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出让人或转让人与受让人应根据成交确认书签订矿业权出让(转让)合同。矿业权出让(转让)合同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出让人或转让人、受让人和矿业权交易机构的名称、场所、法定代表人;
出让、转让矿业权的简要情况,包括地理位置、范围、面积,地质勘查工作程度、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环境保护以及土地复垦要求等;
出让矿业权的年限或转让矿业权的许可证号、发证机关、有效期限;
成交价格、付款方式或权益实现方式等;
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的时限及要求;
争议解决方式及违约责任;
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