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2011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矿业权交易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业权交易行为中止;矿业权交易行为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及时恢复矿业权交易。
公示公开期间出让、转让的矿业权权属争议尚未解决;
交易主体有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者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因不可抗力应当中止矿业权交易的其他情形。
公示公开期间出让、转让的矿业权权属争议尚未解决;
交易主体有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者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因不可抗力应当中止矿业权交易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