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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201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公告与登记

第十条 矿业权交易机构依据出让人、转让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发布出让、转让公告,编制招标拍卖挂牌相关文件。 第十一条 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在下列平台同时发布公告: 第十二条 出让、转让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三条 以招标方式出让、转让矿业权的,应在投标截止日30日前发布公告。 第十四条 矿业权交易机构应按公告载明的时间、地点、方式,接受竞买人或投标人的书面申请;竞买人或投标人应提供其符合矿业权受让人主体资质的有效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负… 第十五条 经矿业权交易机构审核符合受让人资质条件的竞买人或投标人,按照交易公告缴纳交易保证金后,经矿业权交易机构书面确认后取得交易资格。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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