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201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以招标方式出让、转让矿业权的,应在投标截止日30日前发布公告。

以拍卖、挂牌方式出让、转让矿业权的,应在公开拍卖日或挂牌起始日20日前发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