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201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出让、转让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出让人、转让人和矿业权交易机构的名称、场所;

出让、转让矿业权的简要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地理位置、拐点坐标、采矿权的开采标高、面积、矿种、资源储量(勘查工作)情况、出让年限或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等;

投标人或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出让、转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获取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登记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确定受让人的标准和方法;

交易保证金的缴纳和处置;

风险提示;

对交易矿业权存有异议的提示;

需要公告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