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201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出让、转让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出让人、转让人和矿业权交易机构的名称、场所;
出让、转让矿业权的简要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地理位置、拐点坐标、采矿权的开采标高、面积、矿种、资源储量(勘查工作)情况、出让年限或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等;
投标人或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出让、转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获取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登记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确定受让人的标准和方法;
交易保证金的缴纳和处置;
风险提示;
对交易矿业权存有异议的提示;
需要公告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