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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管道施工

第十九条 承担石油管道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必须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颁发的资质认证,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施工,不得越级或超范围承接工程。 第二十条 石油管道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投标。招标投标活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未按规定进行招标的施工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开工。 第二十一条 石油管道施工质量应当实行施工单位领导负责制。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明确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施工管理负责人等承担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二条 石油管道施工应当按规定实行工程监理制,工程监理由取得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承担。 第二十三条 石油管道工程必须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压力试验,经压力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试运行。 第二十四条 石油管道工程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竣工验收资料应当按档案管理规定归档。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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