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第三章 钢管制造 第十八条 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钢管制造 第十八条 钢管制造应当实行监理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监制。凡未经监理单位监制的钢管,不得用于输送石油、天然气。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