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第四章 管道施工 第十九条 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管道施工 第十九条 承担石油管道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必须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颁发的资质认证,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施工,不得越级或超范围承接工程。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