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2025年) 第四章 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202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 第十五条 承担石油天然气干线管道建设运营主体责任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不得参与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进出口、生产销售(不含购买自耗自用和铺底石油天然气)竞争性业务,保障设施公平…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推进所辖行政区域管网管输和销售分开,管输业务实行财务独立核算,条件成熟时实现产权独立。政府核定管输价格,确保设施第三方准入和使用… 第十七条 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向服务用户提供服务,应与服务用户签订服务合同,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双方不得擅自拒绝、中断、减少或限制设施使用。 第十八条 石油天然气输送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依据各自服务合同约定独立自主运营。支持和鼓励石油天然气输送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依托服务平台开展管网联合运营及调度合作,压缩管输层级,提… 第十九条 进出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资源量日偏差和累计偏差限值应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超出偏差限值且基础设施服务用户未主动采取措施或不能自主平衡时,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运…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石油天然气质量、计量检测制度和标准。接入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的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等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服务合同关于热值、组分等相关约定。石油天然气不符合… 第二十一条 提供公共服务的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相关企业应当完善公平开放规则,完善服务用户准入、获得服务的条件和程序等使用机制和规则,按照规定向服务用户公开相关设施情况、服务… 第二十二条 石油天然气输送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提高基础设施运行安全水平,保障输送管网等基础设施系统运行安全。 第二十三条 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不符合安全运营标准、环境管理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风险隐患的,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应及时整改消除隐患,不得以此为由擅自停止运营。 第二十四条 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停止运营、封存、报废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石油天然气输送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保障全过程符合生态环境管理等要求,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