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承担石油天然气干线管道建设运营主体责任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不得参与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进出口、生产销售(不含购买自耗自用和铺底石油天然气)竞争性业务,保障设施公平接入和使用;除确有必要保留的维抢修业务外,不得从事石油天然气管输领域设备制造(定向承担国家重大科技攻关任务除外)、施工建造辅助性业务。从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进出口、生产销售等竞争性业务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不得从事石油天然气干线管道投资与运营业务(项目勘查设计施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