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停止运营、封存、报废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石油天然气输送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保障全过程符合生态环境管理等要求,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依法依规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备。
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需要永久性停止运营的,石油天然气输送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提前一年告知设施相关使用方,双方应协商一致;仍有相关服务需求的还应共同落实安全可行、经济合理的替代方案,保障石油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平稳运行。发生争议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进行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