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向服务用户提供服务,应与服务用户签订服务合同,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双方不得擅自拒绝、中断、减少或限制设施使用。
服务用户应当根据国家法规政策及合同约定,按时准确向石油天然气输送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提交年度、月度等需求计划以及日指定计划。石油天然气购销合同主体有义务按照相关合同约定和日指定计划,保障管网等设施进出资源量平衡和设施安全平稳运行。
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应当严格遵守价格主管部门有关价格政策规定,不得违规收取相关费用。
石油天然气输送管网设施使用受限或能力不足,无法满足第三方使用需求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协调推进基础设施扩容改造或新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