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学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督学除符合《教育督导条例》第二章第七条的任职条件外,还应适应改革发展和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达到下列工作要求:

热爱教育督导工作,能够深入一线、深入学校、深入师生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熟悉教育督导业务,掌握必要的检查指导、评估验收以及监测方面专业知识和技术。

能够保证教育督导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