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督学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二章 聘任 第六条 督学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六条 第二章 聘任 第六条 督学除符合《教育督导条例》第二章第七条的任职条件外,还应适应改革发展和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达到下列工作要求: 热爱教育督导工作,能够深入一线、深入学校、深入师生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熟悉教育督导业务,掌握必要的检查指导、评估验收以及监测方面专业知识和技术。 能够保证教育督导工作时间。 引用法条 教育督导条例第七条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