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督学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二章 聘任 第五条 督学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五条 第二章 聘任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导机构应配齐督学,建立督学动态更替和补充机制。国家督学数量由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根据国家教育督导工作需要确定。省级、市级、县级督学数量由本级人民政府或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本区域内督导工作需要确定。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