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督学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二章 聘任 第四条 督学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四条 第二章 聘任 第四条 专职督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命,兼职督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并颁发聘书和督学证。 第二章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