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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学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责权

第九条 督学按照《教育督导条例》规定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第十条 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履行以下职责: 第十一条 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时可行使以下权力: 第十二条 教育督导机构负责为兼职督学开展教育督导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督学晋升职级或职称,为督学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四条 督学开展教育督导工作,须向被督导单位出示督学证。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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