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学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履行以下职责:

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督导。

对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实施督导。

对师生或群众反映的教育热点、难点等重大问题实施督导。

对严重影响或损害师生安全、合法权益、教育教学秩序等的突发事件,及时督促处理并第一时间报告上级教育督导部门。

每次完成督导任务后,及时向本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督导情况,提交督导报告。

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