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学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时可行使以下权力:

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进入相关部门和学校开展调查。

查阅、复制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材料。

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采取约谈有关负责人等方式督促问题整改落实。

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