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2015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2015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相互保险组织偿付能力管理参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执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偿付能力不足时,相互保险组织应当向会员及时进行风险警示,并在两个月内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确定改善偿付能力措施。 引用法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2008)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