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2015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相互保险组织的监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组织设立、变更是否依法经批准或者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董(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是否依法经核准;
初始运营资金、各项准备金是否真实、充足;
内控制度和内部治理是否符合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偿付能力是否充足;
资金运用是否合法;
信息披露是否充分;
业务经营和财务情况是否合法,报告、报表、文件、资料是否及时、完整、真实;
保险条款和费率是否按规定报经审批或者备案;
需要事后报告的其他事项是否按照规定报告;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