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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2015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审慎监管要求对相互保险组织进行持续、动态监管。 第三十六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相互保险组织的监督管理,采取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十七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相互保险组织的监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第三十八条 相互保险组织偿付能力管理参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执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偿付能力不足时,相互保险组织应当向会员及时进行风险警示,并在两个月内召… 第三十九条 相互保险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送统计报表,做好保险统计工作。一般相互保险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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