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2015年) 第五章 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201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业务规则 第二十五条 相互保险组织的业务范围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核定。 第二十六条 相互保险组织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七条 相互保险组织应根据保障会员利益原则,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评估保险责任准备金。 第二十八条 相互保险组织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适用中国保监会有关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相互保险组织的资金应实行全托管制度。相互保险组织应在保证资金安全性的前提下,按照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进行资金运用。其中,专业性、区域性相互保险组织实行自行投资的,… 第三十条 相互保险组织应审慎经营,严格进行风险管理,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再保险分保业务,并建立重大风险事故的应对预案。 第三十一条 相互保险组织参照保险公司缴纳保险保障基金,具体缴纳方式和标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相互保险组织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并建立符合相互制经营特色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相互保险组织应当建立适合相互保险组织经营特点的信息披露制度,保障会员作为保险消费者和相互保险组织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定期向会员披露产品信息、财务… 第三十四条 相互保险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审计制度。监督审计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一般相互保险组织应当聘请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年度审计。高管人员离任的,应当进行离任审计…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