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2015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相互保险组织的资金应实行全托管制度。相互保险组织应在保证资金安全性的前提下,按照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进行资金运用。其中,专业性、区域性相互保险组织实行自行投资的,其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银行存款;
国债及其他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低风险固定收益类产品;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形式。
专业性、区域性相互保险组织委托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专业投资机构进行投资的不受上述形式限制。
银行存款;
国债及其他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低风险固定收益类产品;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形式。
专业性、区域性相互保险组织委托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专业投资机构进行投资的不受上述形式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