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2015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相互保险组织可以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相互保险组织也可以通过提供初始运营资金和再保险支持等方式,申请设立经营同类业务的相互保险子组织,并实施统一管理。具体设立条件和方式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