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2015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相互保险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董(理)事会,应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列席会议。

会员(代表)大会、董(理)事会决议应在会后7个工作日内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