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2015年) 第五章 业务规则 第三十三条 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2015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业务规则 第三十三条 相互保险组织应当建立适合相互保险组织经营特点的信息披露制度,保障会员作为保险消费者和相互保险组织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定期向会员披露产品信息、财务信息、治理信息、风险管理状况信息、偿付能力信息、重大关联交易信息及重大事项信息。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