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规定(2021年) 第三章 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规定(202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等级评定 第二十一条 等级评定是监狱在日常计分基础上对罪犯一个考核周期内改造表现的综合评价,分为积极、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二十二条 罪犯在一个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积极等级: 第二十三条 罪犯在一个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评为不合格等级: 第二十四条 对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罪犯,在积极等级评定上应当从严掌握。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