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规定(2021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罪犯在一个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评为不合格等级:
有违背宪法关于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行的;
有危害民族团结或者国家统一言行的;
有歪曲、抹黑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言行的;
有鼓吹暴力恐怖活动或者宗教极端思想言行的;
宣传、习练法轮功等邪教的;
以辱骂、威胁、自伤自残等方式对抗监狱人民警察管理,经警告无效的;
受到两次以上警告或者记过处罚的;
受到禁闭处罚的;
有三次以上单月考核分低于60分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明确应当评为不合格等级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