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规定(202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罪犯在一个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积极等级:
因违规违纪行为单次被扣10分以上的;
任何一部分单月考核得分低于其基础分的;
上一个考核周期等级评定为不合格的;
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明确不得评为积极等级的情形。
因违规违纪行为单次被扣10分以上的;
任何一部分单月考核得分低于其基础分的;
上一个考核周期等级评定为不合格的;
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明确不得评为积极等级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