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2019年) 第三章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201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初步核实 第十五条 依法对同级党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开展初步核实,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十六条 监察机关在初步核实中可以依法采取谈话、询问、查询、调取、勘验检查、鉴定、技术调查、限制出境措施;采取讯问、留置、冻结、搜查、查封、扣押、通缉措施,应当在立案后进… 第十七条 开展初步核实应当尽量收集客观性证据,依法需要与监察对象谈话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十八条 在初步核实中采取谈话以外的措施,按照第四章规定的权限、程序执行。 第十九条 依法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程序报批;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在初步核实中不得采取技术调查措施。 第二十条 对同级党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开展初步核实的情况报告,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