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2019年)
  3. 第三章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201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初步核实

第十五条 依法对同级党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开展初步核实,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十六条 监察机关在初步核实中可以依法采取谈话、询问、查询、调取、勘验检查、鉴定、技术调查、限制出境措施;采取讯问、留置、冻结、搜查、查封、扣押、通缉措施,应当在立案后进… 第十七条 开展初步核实应当尽量收集客观性证据,依法需要与监察对象谈话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十八条 在初步核实中采取谈话以外的措施,按照第四章规定的权限、程序执行。 第十九条 依法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程序报批;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在初步核实中不得采取技术调查措施。 第二十条 对同级党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开展初步核实的情况报告,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