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2019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依法对同级党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开展初步核实,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
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副职领导干部开展初步核实,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报批:
国家监委开展初步核实,报中央纪委书记、国家监委主任审批。
省级以下监委开展初步核实,报同级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
对前两款规定以外的人员开展初步核实,应当报同级监委分管领导审批。
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副职领导干部开展初步核实,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报批:
国家监委开展初步核实,报中央纪委书记、国家监委主任审批。
省级以下监委开展初步核实,报同级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
对前两款规定以外的人员开展初步核实,应当报同级监委分管领导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