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2019年) 第三章 初步核实 第十七条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2019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初步核实 第十七条 开展初步核实应当尽量收集客观性证据,依法需要与监察对象谈话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