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2022年) 第四章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202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农业农村部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监控平台,加强全程追溯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组织制定全国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生物安全风险调查评估方案,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集、无害化处理生物安全风险因素进行调查评估。 第二十七条 根据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规模、设施装备状况、管理水平等因素,推行分级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以下制度: 第二十九条 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集、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台账,详细记录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种类、数量(重量)、来源、运… 第三十条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前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运输车辆和环境清洗消毒等…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从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集、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