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2022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农业农村部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监控平台,加强全程追溯管理。 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及病死畜禽收集、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要求填报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信息审核,加强数据运用和安全管理。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