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2022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组织制定全国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生物安全风险调查评估方案,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集、无害化处理生物安全风险因素进行调查评估。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生物安全风险调查评估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