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2022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从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集、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