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章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无害化处理 第十七条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以集中处理为主,自行处理为补充。 第十八条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应当符合省级人民政府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规划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十九条 畜禽养殖场、屠宰厂(场)、隔离场在本场(厂)内自行处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应当符合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不得处理本场(厂)外的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 第二十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户、屠宰厂(场)、隔离场委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 对于边远和交通不便地区以及畜禽养殖户自行处理零星病死畜禽的,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和风险评估结果,组织制定相关技术规范。 第二十二条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集中暂存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应当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鼓励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产物进行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四条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应当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监管。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