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章 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三条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三条 鼓励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产物进行资源化利用。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销售无害化处理产物的,应当严控无害化处理产物流向,查验购买方资质并留存相关材料,签订销售合同。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