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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200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审定或者鉴定。已通过审定或者鉴定的,收回并注销证书,申请人3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审… 第二十一条 已审定通过的新品种、配套系在生产推广过程中发现有重大缺陷的,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论证,由农业部作出停止生产、推广的决定,并予以公告,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收… 第二十二条 审定或者鉴定专家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秘密,违反规定的,依照国家保密法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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