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2006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2006年) 第二十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审定或者鉴定。已通过审定或者鉴定的,收回并注销证书,申请人3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审定或者鉴定。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