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2006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200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已审定通过的新品种、配套系在生产推广过程中发现有重大缺陷的,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论证,由农业部作出停止生产、推广的决定,并予以公告,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收回证书。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