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2006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2006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审定或者鉴定专家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秘密,违反规定的,依照国家保密法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