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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200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监管职责

第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网企业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工程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与电网并网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网企业为可再生能源发电及时提供上网服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调度机构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安全运行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十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量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十一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可再生能源发电电费结算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十二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记载和保存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资料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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