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2007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电力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从事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建设、生产和交易,并依法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 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上网电量,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应当协助、配合。 第三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