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2007年) 第二章 监管职责 第十一条 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2007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监管职责 第十一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可再生能源发电电费结算的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核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价、补贴标准和购售电合同,及时、足额结算电费和补贴。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上网电价、电费结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