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2007年) 第二章 监管职责 第十二条 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2007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监管职责 第十二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记载和保存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资料的情况实施监管。 电力企业应当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目录 第三章